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99年度審易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5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
2月26日所為99年度審易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99年4月23日裁定被告甲○○應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9年5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位於桃園縣○○鎮○○路○○○號3樓之戶籍地址(該址為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因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足見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裁定公示送達,該公示送達於桃園縣楊梅鎮公所99年6月
3日最後通知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發生效力,即自99年7月
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公示送達證書及桃園縣楊梅鎮公所99年6月3日桃楊鎮行字第0990018646號函各1份附卷可憑,是以,被告至遲應於99年7月12日(加計在途期間1日,期間末日為99年7月11日,適逢星期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補正,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