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7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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