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20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丙○○、乙○○提起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公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日以97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郭顏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