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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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 劉瓅襄 上訴人 許韶芹 被上訴人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國小法定代理人 熊曉鴻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零陸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