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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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 鍾佳穎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即判決之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
6條第1項、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復有明定,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以聲請再審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無庸命其補正,而應逕予裁定駁回(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
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鍾佳穎對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
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於聲請狀內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有刑事再審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定程式,且本院無庸命其補正,即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李俊彥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