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56號原告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 被告 蔡桂蘭 即永榆食品行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零捌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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