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如
林威辰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90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麗如、林威辰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楊珮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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