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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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救字第14號聲請人 蔡王閃 代理人 蔡政璜 相對人 蔡淑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102年度司促字第1902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