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成選任辯護人許宏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成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建成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20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1年10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2年2月20日、102年4月20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以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名,其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甚重,被告本即有逃亡之潛在動機,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等情,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是本案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為保全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