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及原告 蔡長昇 間因98年度訴字第307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