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7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宏緯 選任辯護人 張馻哲 律師
蘇清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928、16446、15335、15334、15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刑事準備狀第六點「請求准予交保停止羈押」部分。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緝後,於民國102年5月1日為警緝獲,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款、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已知調查人員著手偵查本案,卻有意規避前往大陸,其在大陸另有家庭及經濟事業,又經緝獲到案,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少連訴緝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該案承辦法官訊問被告後,於102年5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本院認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乃於10
2年5月31日起將原羈押予以撤銷,是以,聲請人聲請交保停止羈押之標的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顏妃琇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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