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7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吳碧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朝進 間因101年度婚字第14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上訴,即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687,829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