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2號上訴人 陳雲卿 被上訴人 陳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亦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5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附有上訴人具領簽章之寄存機關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