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邱建榮 與被上訴人 支明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扶助被上訴人支明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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