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再審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33號命其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下稱補費裁定),聲請再審,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補費裁定非終局裁定,不得聲請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予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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