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救等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16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3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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