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閔智具保人王博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2668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博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博生因受刑人詹閔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之時間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