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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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65號聲請人 鍾其吉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林秀霞 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
二、「財產清冊陳報狀」及「財產清冊切結書」應補正共同監護人 鍾定安鍾定祥鍾定昌 之簽章。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鉉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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