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原告甲女(代號AB000-A000000,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呂日宏
陳信澐 吳品瑜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3號被告乙○○、丙○○、甲○○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應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已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具狀表示若被告等人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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