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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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5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 原
被 告 林宏彬 即 林弘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彬即林弘彬、林**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訴之聲明所列被告姓名為 潘淑惠 、黃**,與起訴狀所列
被告姓名不同,請確認請求之對象為何?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或黃**)之真
實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54,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