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王彥智
被   告  李志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
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
7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2日當庭縮減聲
明,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9,400元,核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於97年7月26日
駕駛原告公司701路公車(車號00-000),行經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燈桿前時,因未保持行車併行間隔之過失
,而與同向行駛由訴外人 曾俐蓉 所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之輕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曾俐蓉人車倒地,受有右大腿、
小腿嚴重輾傷、撕脫傷合併皮膚及軟組織壞死之傷害(下稱
系爭行車事故)。嗣經協商由原告及被告連帶賠償訴外人曾
俐蓉2,150,000元達成和解,並由原告賠付完畢。查被告已
簽立切結書願依原告公司肇事處理辦法賠償比例分攤賠償費
用,即應依照原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肇事處
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之規定辦理本件事故分擔事宜。
而依系爭要點第16條規定之分擔比例表計算,就上開賠償費
用應由被告分攤之金額為189,4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91條之2、第18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賠償金額計算表
、和解書、訴外人曾俐蓉之身份證、領款收據、支票、車輛
肇事賠償負擔金通知書、報告書、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車輛肇事處理辦法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寧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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