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游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號,有全
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員山鄉,
亦據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
對人住所地暨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