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采帘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楊乃局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拍賣公告建物編號5,為聲請人出資興建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07年度營簡字第505號)云云,固
屬實在。
二、經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此有拍賣公告
在卷可證,並非第三人,核予上開規定不符,認為尚無停止
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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