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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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振益
謝輝龍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謝碧華 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215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