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建龍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00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侯建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侯建龍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06之4號5樓「漢達企業社」負責人,而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詎其明知漢達企業社自97年1月起至98年8月止,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潘信義 (音譯)」之成年男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而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統一發票共50張,總計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3,457元,並持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而行使之,嗣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即持其中之49張充當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共663,63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侯建龍於本院之自白。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6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1000020850號函檢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漢達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負責人戶籍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2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1007223號函及檢送如附表所示營業人取具漢達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查處情形及裁處書影本等。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侯建龍係漢達企業社該時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竟仍與「潘信義」共同為上開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潘信義」雖無商業負責人身份,然渠與被告共犯上揭之罪,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於上開所述時間,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各論以一罪。再被告分別以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漢達企業社未實際銷售貨物予如附表所示公司,竟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營業狀況│││├──┬──────┬─────┼──┬──────┬─────┤││││發票│銷售金額合計│稅額合計│張數│銷售金額合計│稅額合計│││││張數│(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鴻發造機股份有限公司│8│2,599,525元│129,977元│8│2,599,525元│129,977元│營業中│├──┼──────────┼──┼──────┼─────┼──┼──────┼─────┼──────┤│2│堡翔企業有限公司│2│63,364元│3,169元│1│12,550元│628元│營業中│├──┼──────────┼──┼──────┼─────┼──┼──────┼─────┼──────┤│3│中國山角股份有限公司│2│66,346元│3,317元│2│66,346元│3,317元│營業中│├──┼──────────┼──┼──────┼─────┼──┼──────┼─────┼──────┤│4│茂勝工業社│4│512,900元│25,645元│4│512,900元│25,645元│申請停業│├──┼──────────┼──┼──────┼─────┼──┼──────┼─────┼──────┤│5│佳鎂機械有限公司│6│39,070元│1,954元│6│39,070元│1,954元│營業中│├──┼──────────┼──┼──────┼─────┼──┼──────┼─────┼──────┤│6│峻明機械有限公司│15│3,752,810元│187,642元│15│3,752,810元│187,642元│營業中│├──┼──────────┼──┼──────┼─────┼──┼──────┼─────┼──────┤│7│立赫開發有限公司│1│622,000元│31,100元│1│622,000元│31,100元│營業中│├──┼──────────┼──┼──────┼─────┼──┼──────┼─────┼──────┤│8│立赫貿易有限公司│2│1,556,000元│77,800元│2│1,556,000元│77,800元│營業中│├──┼──────────┼──┼──────┼─────┼──┼──────┼─────┼──────┤│9│立赫國際有限公司│2│1,668,000元│83,400元│2│1,668,000元│83,400元│申請合併註銷│├──┼──────────┼──┼──────┼─────┼──┼──────┼─────┼──────┤│10│保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2,160,000元│108,000元│3│2,160,000元│108,000元│申請合併註銷│├──┼──────────┼──┼──────┼─────┼──┼──────┼─────┼──────┤│11│賀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5,000元│750元│1│15,000元│750元│擅自歇業他遷││││││││││不明│├──┼──────────┼──┼──────┼─────┼──┼──────┼─────┼──────┤│12│吉宏益精密科技股份有│1│12,000元│600元│1│12,000元│600元│營業中│││限公司││││││││├──┼──────────┼──┼──────┼─────┼──┼──────┼─────┼──────┤│13│創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256,460元│12,823元│3│256,460元│12,823元│營業中│├──┼──────────┼──┼──────┼─────┼──┼──────┼─────┼──────┤│總計││50│13,323,475元│666,177元│49│13,272,661元│663,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