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79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泰文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傑 律師
蔡坤廷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亦慶公司)及另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盈公司,二人合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審判決亦慶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30萬9,145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兆盈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830萬9,145元,及自9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2項被上訴人如其中一人已為清償,於其清償範圍內,另一被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亦慶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8萬0,909元,及自9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經核亦慶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59萬0,054元(計算式:28萬0,909元+2,830萬9,145元=2,859萬0,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9萬5,520元,經扣除兆盈公司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萬1,692元後,亦慶公司尚需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828元,茲限亦慶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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