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碧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碧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碧莉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附表︰受刑人王碧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有期徒刑│100年2月25日│臺灣臺北│100.3.31│刑法第320條││││3月,如││地方法院││第1項││││易科罰金│├────┼─────┤││││,以新臺││100年度│100.5.2│││││幣1,000││簡字第││││││元折算1││1173號││││││日│││││├──┼────┼────┼───────┼────┼─────┼──────┤│2│竊盜罪│有期徒刑│99年12月25日│臺灣高等│101.5.30│刑法第320條││││5月,如││法院││第1項││││易科罰金│├────┼─────┤││││,以新臺││101年度│101.5.30│││││幣1,000││上訴字第││││││元折算1││1125號││││││日│││││├──┼────┼────┼───────┼────┼─────┼──────┤│3│行使偽造│有期徒刑│99年12月26日│臺灣高等│101.5.30│刑法第216條│││私文書罪│4月,如││法院││、第210條││││易科罰金│├────┼─────┤││││,以新臺││101年度│101.11.22│││││幣1,000││上訴字第││││││元折算1││1125號(││││││日││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9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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