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744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16號駁回異議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