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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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98號聲請人 李基益 律師即 徐重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徐重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重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92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重光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製作遺產清冊等,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並提出財產查詢清單、債權憑證、刊登廣告收據、郵件回執(均為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15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徐重光之遺產管理人,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民事裁定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搜索遺產、製作遺產清冊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本院斟酌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簡易程度,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為7,000元。
四、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如有代墊相關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