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7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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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749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平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秋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