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734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至七行「並扣得殘渣袋一個及吸食器二支等物」應更正為「並扣得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一個及吸食器二支等物」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晉發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