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 李仁皓
陳鳳娥 吳昀璟 (原名: 吳桂逢劉子明 被上訴人 李清揚
李淑貞 李清山 李清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上訴人李仁皓新臺幣(下同)987,780元、陳鳳娥987,780元、吳昀璟987,780元、劉子明1,473,12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16,185元、16,185元、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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