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105號聲請人 徐艾琳 住南投縣○○鎮○○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謝玉慧 住臺中市○區○○○路○○○號16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佳麒實業有限公司、 周明忠 、 林麗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㈡請提出發票時佳麒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代為周明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