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鈞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鈞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鈞川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1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43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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