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仟零陸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零玖佰貳拾肆元,除已繳肆仟伍佰元外,其餘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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