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文晟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慧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七三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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