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9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7日(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94年11月7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4年度除字第3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廖菊枝 │合作金庫仁愛分行│320,000元│94年3月15日│ZQ0000000│7個月│├──┼─────────┼────────┼─────────┼───────────┼────────┼────────────┤│002│多家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忠孝東路│32,700元│94年3月30日│NC0000000│8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