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再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再字第一一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國立台東大學(原名國立台東師範學院)代表人乙○○校長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教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0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0二號判決,以上開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且此部分為專屬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戴見草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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