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嘉文選任辯護人吳磺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43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嘉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胡嘉文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罪,且依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等罪,嫌疑重大,又依起訴事實認定被告自98年9月起至101年5月間止期間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之犯罪被害人多人、行為次數多次,是依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件數甚多,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2款,裁定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3日起羈押迄今。
二、茲被告上述延長羈押期限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被訴之犯罪事實,且依卷內相關證人代號A至Q等17人之警詢、偵查證述與卷內相關物證,認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等罪,嫌疑重大,又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於上開期間所為加重強制性交及加重強制猥褻之被害人及犯罪行為次數甚多,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張明儀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