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2號原告 張秀蓮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複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被告 劉修銓 被告 劉素岑 上1人特別代理人 劉邱秀春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6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式,家事事件法51條,民事訴訟第183條分別規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秀蓮涉有殺人等人之犯罪嫌疑,經被告劉修銓等告訴在案,現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668號偵查不起訴在案,惟經告訴人等聲請再議,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