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庚○○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戊0000000000、丙0000000
000、丁○○、己0000000000、甲○○○、乙00000000000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第三人 王先貴 自何時起始對保證契約債務代負履行責任。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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