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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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丙○○相對人升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萬9,314元(算式詳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審級│項目│金額│備註│├──┼─────┼─────────┼──────┤│一│裁判費│39,214│聲請人預繳││├─────┼─────────┼──────┤││登報費│100│聲請人預繳│├──┼─────┴─────────┴──────┤│算式│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39214+100=39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