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3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江宜修
被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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