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52號
原 告 蕭福興
原告與被告 柯惠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柯惠姿最新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