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52號
原   告  蕭福興
原告與被告 柯惠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柯惠姿最新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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