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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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楓君
陳勁宇
被 告 江見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八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