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林世杰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八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復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九十八號裁定減刑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㈢另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三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㈣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七六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共六罪、三月,減刑為一月十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十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㈥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㈦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㈧又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四六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共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上開㈢至㈧案件,復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三三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一五三三七○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一百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一五三三七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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