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請人 彭瑞德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2│聲請人以其債務總額為1,369,999元,並以入不敷出為│││由聲請更生,惟參其陳報之聲請前兩年收入,每月分別│││約為31,000元及23,000元,扣除所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5,726元及扶養費4000元,聲請人每月應仍有餘額而不│││致於累積債務,是請確實說明伊「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又有何支出累積債務之必要?是否為奢侈浪費後之│││結果?支出花費後,是否殘留可供變賣之價值?(例如│││為他人支付房貸、車貸等)。│├──┼────────────────────────┤│3│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薪資轉帳影本、│││薪資單等証明文件,暨其近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4│請陳報楊○○、彭○○、彭○○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楊○○有何須受│││其扶養之必要?│├──┼────────────────────────┤│5│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6│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