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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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寄存送達,迄今上訴人仍未繳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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