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余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同段00000-000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補正相對人資料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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