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依其聲明上訴狀所載,係對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同時聲明不服。關於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而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用1,500元。以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用為8,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